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各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启用以来,在提升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标识应用还存在使用随意、不够规范,使用范围不广、覆盖面不大等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
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在为农服务中形成的良好信誉,已被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官方标志。加快标识推广使用,充分展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气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五代会”)精神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供销合作社工作标准规范、促进系统联合合作的内在要求,是营造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氛围、争取各级*委*进一步支持的重要举措。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集中力量在全系统特别是遍布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点大力推广使用标识,对于树立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品牌形象,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供销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标识规范,自觉维护标识权威
(一)完善标识应用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标识,本着“简洁方便、易于推行”的原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对标识及应用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制了《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通过优化图形文字比例和颜色,进一步提升了标识的美观性和易用性。为解决近几年实际使用中标识背景色混乱问题,将背景色统一为象征着“三农”、环保、健康、青春、生机等内涵的翠绿,同时考虑到各地文化差异,将深受农民喜欢、代表着红火喜庆和吉祥的鲜红作为备选色,并设计了新的辅助图形。此外,为便于推广,标识图形和文字不再使用左右组合和竖式组合,确定上下组合为唯一方式,可应用于各种场合。
(二)维护标识严肃性和权威性。“五代会”通过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CO-OP”构成,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同“中国邮*”、“中国电信”一样,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统一标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大局意识,自觉维护标识权威,严禁将标识中的“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CO-OP”变更为当地行*区划名称,严禁将标识中的图形与文字拆分使用。
(三)规范与其他标志组合使用方式。考虑到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较多,近年来通过开放办社又吸纳许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此次修订明确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与有关单位标志(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统一后的组合使用方式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在前,其他有关单位的标志(商标)在后,中间以一条浅黑色竖线隔开,表明其所属和关联关系。
三、多措并举,在系统内全面推广使用标识
(一)做好《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及配套光盘发放工作。普及《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及配套光盘是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的基础。为便于各地使用标识,此次修订提供了完备的标识使用模板,制作了光盘。各单位在使用时,按照要求填写相应文字(单位名称或经营网点名称)即可,大大提高了易用性和准确性。鉴于门牌、店头均挂在户外,一般由广告公司以喷绘方式制作,光盘提供了喷绘时需要的矢量文件(如使用JPG格式,可自行转换)。《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和配套光盘发放范围覆盖到县级社,其中,每个省级社5套(“五代会”召开时已发);每个市级社、县级社各1套,总社将直接邮寄到市级社,市级社要负责及时分发到县级社。鉴于基层社数量众多,不再直接发放,由县级社统一组织指导标识推广使用工作(光盘可复制,除模板外,还提供了《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电子版)。
(二)积极推进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推广使用标识涉及面广、层次多、要求高,是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要以农资、日用品、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经营服务网点为重点,大力推广使用标识。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在办公场所,以及举办重要会议、活动时,都要自觉使用标识。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通过开放办社吸纳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要积极使用标识。
(三)做好与完善后标识的使用衔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原有标识与完善后的标识推广使用的过渡期。对于已规范使用2006年版原标识的,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满应当使用完善后的标识。对于未使用标识或者使用标识不规范的,一律要使用完善后的标识。对于新建和改造的经营服务网点,要一步到位,规范使用完善后的标识。
(四)加强领导,健全标识推广使用工作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摆上日程,根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06〕31号),健全标识使用管理制度。继续将标识使用情况列入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和“新网工程”、“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网络薄弱与空白县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实施要求,对标识推广使用先进地区,总社将在其申报有关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各省可设立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示范市、示范县,对积极推广并规范使用标识的单位给予奖励或扶持。县级社要切实做好本区域内基层社、经营服务网点标识使用工作的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地、各单位在标识推广使用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社合作指导部联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